據悉,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舒某鋒受他人雇傭,在本市湖里區洪水頭社121號旁廠房內私設生豬定點屠宰場,從事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屠宰、銷售。同年8月上旬開始,舒某昌亦受他人雇傭參與該生豬私宰點的生豬屠宰、銷售。
同年8月26日3時許,被告人舒某鋒、舒某昌在該屠宰場被公安機關查獲,并現場查獲生豬22頭(凈重3080公斤,價值人民幣58582元)。這些生豬已由廈門市動物衛生監督所進行無害化銷毀。
湖里區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858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因素,判處舒某鋒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舒某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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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廈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