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被突擊拆遷,三百余頭生豬死亡,當事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2010年,當事人萬先生與廣東省某村村民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案涉養殖場所用山地、魚塘,從事養殖、種植活動。此后的數年間,萬先生一家人投入了數百萬,積極建設經營案涉養殖場,并以此支撐一家人的生計。
2018年5月,在未經合法程序的情況下,案涉鎮政府直接組織人員和挖掘機,對王先生的養殖場實施了強制拆除,造成養殖場數百頭生豬死亡或失蹤,也使萬先生一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律師介入后維權支招:想拿補償,先要確認證收費的拆遷行為違法
強制拆除發生后,萬先生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聯系到愛土拆遷律師團張小英律師,并將案件委托給張律師,請她幫助自己維權。
結合案情和自己豐富的辦案經驗分析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程序違法式的強制拆除案件,要想得到合理的補償和賠償,萬先生首先要做的就是通過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維權程序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萬先生收集整理了相關起訴材料和證據,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中,征收方辯稱養殖場"三無"違建,律師提交證據證明養殖場合法
庭審過程中,我方提交了全面、有條理的證據,指出:
其一,根據萬先生與村民簽訂的《農村土地和魚塘租賃合同》,萬先生依法取得了養殖場所用土地的使用權;
其二,根據《縣非禁養區需整治畜禽規模養殖場名單》,證明萬先生的養殖場在非禁養區范圍內;
其三,萬先生的養豬場依法設置了排污設備等環評需要的設備設施,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備案;
其四,被告鎮政府不具有劃定禁養區和查處禁養區內養殖場的法定職權;
其五,被告缺少進行環保禁養查處的職權、法律依據,且強拆行政行為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問題。
其六,被告不具有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定職權,且沒有任何職能部門作出認定萬先生的養殖場屬于違法建設,并應當予以拆除的行政決定。
面對我方的出擊,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交了數份關于萬先生養殖場存在合法性問題的證據,旨在證明萬先生的養殖場存在用地、環評等多方面的問題,屬于"三無"養殖場。
但從時間線上來看,在養殖場被強制拆除前,相關部門并未對萬先生的養殖場進行過有關的調查和處罰,而是在強制拆除發生后,事后才由相關部門作出被告提交的相關報告,缺乏證明力。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強制拆除違法;二審法院判決維持!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拆行政行為前,應當向當事人履行書面催告義務,且應當依法尊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并送達強制執行決定,并予公告后,在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啟動復議或行政訴訟救濟程序的情形下,才能實施強制拆除。
但在本案中,征收方對萬先生養殖場的違法認定和實施強拆的行為,存在缺乏職權法據,且程序違法的問題。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的訴訟意見,認為案涉鎮政府無法證明萬先生的養殖場在禁養區內,對萬先生養豬場實施環保禁養查處缺少職權依據,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法院著重強調,被告未依法針對萬先生作出認定其養殖場屬于違法建筑,并應當予以拆除的行政決定,因此無法認定萬先生的養殖場屬于違法建設。這就為日后萬先生爭取國家賠償埋下了重要且有利的伏筆。
關乎養殖業主的身家利益,環保禁養工作的開展更應審慎
數年心血,數百萬資金投入,萬先生一家一直將養豬場當做自己的事業和生活保障用心經營。所幸萬先生在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確認了征收方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很快取得了訴訟勝利成果。
地方進行環保整治工作無可非議,嚴把環保關、嚴格查處違法經營建設活動也應該被積極配合。但愛土拆遷律師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的行政決定和行政行為時,必須時刻保持審慎態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工作,保障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合法權益,保證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能得到全面實現。
而被拆遷人自己,也應當堅定相信法律的力量,遭遇不法侵害時,一定要積極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濟權利,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